(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延边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志岩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边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岩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留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岩。上诉人延边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志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边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延边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延边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延边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贞子代理审判员 秦承兰代理审判员 金京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朴珍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