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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诉前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滨州市盛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无棣县华怡物流有限公司、刘永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滨州市盛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棣县华怡物流有限公司,刘永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前字第30号申请人:滨州市盛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无棣县华怡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永廷。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棣县华怡物流有限公司在滨城区人民法院的保险理赔过付款80031元,申请人已提供案外人李红娟所有的鲁M×××××及鲁M×××××轿车两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无棣县华怡物流有限公司在滨城区人民法院的保险理赔过付款80031元。二、查封案外人李红娟所有的鲁M×××××及鲁M×××××轿车两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志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