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毛文青、王慧与张兴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青,王慧,张兴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766号原告毛文青,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曾宝欣,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慧,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曾宝欣,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兴涛,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代表人王然,副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号。代表人苗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青、王慧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兴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青、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9元,由原告毛文青、王慧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