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云振标与何柱、叶玲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振标,何柱,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04号申请人:云振标,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何柱,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叶玲,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云振标与被申请人何柱、叶玲申请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开发区迎宾东路峻泓·馨居小区2幢2单元1605室房屋(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建筑面积74.63m2),担保人谢兴俊自愿以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皖HF****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柱、叶玲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开发区迎宾东路峻泓·馨居小区2幢2单元1605室房屋(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建筑面积74.63m2)或价值43万元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担保人谢兴俊所有的皖HF****号奥迪牌汽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