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刘学红、刘学英等与刘学元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学红,刘学英,刘学平,刘学珍,刘学元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红,农民。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英,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平,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元,农民。委托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学红、刘学英、刘学平、刘学珍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学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瑞岭,上诉人刘学英、刘学平、刘学珍,被上诉人刘学元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刘学红、刘学英、刘学平、刘学珍。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