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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国兴与陈冠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212号申请执行人苏国兴。被执行人陈冠冠。申请执行人苏国兴与被执行人陈冠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国兴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冠冠应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冠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国兴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冠冠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国兴以被执行人陈冠冠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冠冠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2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