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刘某某,女,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杜雪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