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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刘某某,女,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即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杜雪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