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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刘国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刘国龙,王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216-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刘国龙,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王彦君,住农安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农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国龙在银行存款25,0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      明      辉审判长 吴明辉审判员崔永富审判员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