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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施某1与施某2、施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1,施某2,施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984号原告施某1,女,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施某2,男,1983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施某3,男,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1诉被告施某2、施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1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