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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海英与双胡拉变更抚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英,双胡拉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961号原告海英,女,蒙古族。被告双胡拉,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英诉被告双胡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海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双胡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英撤回对被告双胡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海英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其力格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