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柯宏超与蔡日庆、卢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宏超,蔡日庆,卢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柯宏超,被执行人:蔡日庆,被执行人卢秀红,本院在执行柯宏超申请执行蔡日庆、卢秀红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