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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柯宏超与蔡日庆、卢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宏超,蔡日庆,卢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柯宏超,被执行人:蔡日庆,被执行人卢秀红,本院在执行柯宏超申请执行蔡日庆、卢秀红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