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香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光谷瑞升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上海香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香。被告上海光谷瑞升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香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光谷瑞升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香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香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香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上海香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继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