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的付与张金飞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黄的付,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张金飞,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仙游县。现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的付与被执行人张金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55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明确对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建晃执行员梁圳明执行员姚凌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朱秋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