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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5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爱之莱特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5893号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路。法定代表人杨利全,总经理。被告天津爱之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新平路10号。法定代表人蒋玉萍,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