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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昊与张轩、陈龙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昊,张轩,陈龙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30号原告:张昊,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俊韬,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鑑,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轩,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告:陈龙瑞,女,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于伍,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昊与被告张轩、陈龙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蔚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昊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俊韬、杨鑑,被告张轩,被告陈龙瑞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于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昊诉称:张轩、陈龙瑞系夫妻关系。张轩以筹办婚事为由于2014年11月11日向张昊借款玖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婚后归还。之后经张昊多次催讨,却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张轩、陈龙瑞归还借款玖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昊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张昊、张轩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轩、陈龙瑞系夫妻关系;3、借条一份,证明张轩、陈龙瑞借款的事实。张轩辩称:借款属实,用于结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轩就其抗辩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银行交易凭条二份,证明银行交易凭条的款项用于支付婚宴酒席的花费;2、用货单一份,证明结婚期间烟酒的开销;3、婚庆合约单一份,证明结婚时所支付的婚庆费用;4、收据一份,证明结婚婚庆用品的花费。陈龙瑞辩称:1、张昊、张轩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要求对该行为予以制裁;2、即便该笔债务存在也是张轩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陈龙瑞就其抗辩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2015)花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张轩、陈龙瑞自2015年2月即分居,张轩在离婚诉讼中未提有债务;2、银行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在本次借款时间内,陈龙瑞有存款10万元。对张昊提交的证据,张轩对所有证据均无异议。陈龙瑞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目前夫妻正闹离婚;对证据3三性持有异议,认为是虚假债务。对张轩递交的证据,张昊对所有证据均无异议。陈龙瑞则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均达不到证明目的。对陈龙瑞递交的证据,张昊对证据1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三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仅能证明陈龙瑞有大额存款未用于结婚消费。张轩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认为离婚诉讼时自己不同意离婚所有没有申报债务;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认为只能证明陈龙瑞当时有钱,而不能证明张轩有钱。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张昊递交的证据1、2、3,因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认定。张轩递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陈龙瑞递交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现确认如下事实:张昊、张轩系表兄弟。2014年11月11日张轩出具借条言明:“今借到张昊人民币现金玖万元整(90000元)。用于结婚所需,立此为据”。2015年5月20日张昊以上述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张轩、陈龙瑞归还借款。另查:张轩、陈龙瑞于2014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8日双方举行婚礼。2015年3月10日陈龙瑞诉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年4月27日被判决不准离婚。本院认为:1、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张昊持有张轩出具的借条,且张轩也予以认可,故张轩依法应履行还款义务;2、关于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首先通过审理查明张轩、陈龙瑞并无借款的合意,且在离婚诉讼中张轩并未申报该债务,其次双方共同生活只有短短数月,目前无证据表明该笔借款的实际交付情况且用于支付婚礼的花费,加之张轩、陈龙瑞的婚姻关系恶化现状,以及本地嫁娶风俗习惯。综上,本院认定该笔债务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张昊借款90000元。二、驳回张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德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