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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凌志等诉闵玉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凌志,赵继芳,张雪根,闵玉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凌志。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继芳。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根。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干长华,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玉华。委托代理人李仁红,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凌志、赵继芳、张雪根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凌志、赵继芳、张雪根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凌志、赵继芳、张雪根自愿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凌志、赵继芳、张雪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49元,减半收取9,524.5元,由上诉人张凌志、赵继芳、张雪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懿欣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