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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发亮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刘发亮,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仁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利,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马文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子亮,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亮诉被告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凤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亮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发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刘发亮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