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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彦明,男,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博,男,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潘涌,男,黑龙江省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彦明、潘博、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认识,后感情逐渐加深,直至2013年,双方准备结婚,出于女方王某某的要求,原告给付彩礼现金40万元,但后来双方并没结婚,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40万元。被告辩称,被告和刘某某是多年的邻居,在2012年11月份,他爱人不让他在家里住,要和他闹离婚,他就从家里搬出来了,住在他母亲家的房了,因为心情不好,经常给我们几个老邻居打电话,去他母亲家陪陪他,帮他在那做饭,收拾卫生,包括组装家俱和整理一些日常用品。我们看他平时为人不错,这时候也挺可怜的,就经常去看他,安慰他。2013年1月份,他正式办理了离婚,有一天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是一个人去,我因为当时孩子生病了在打针,晚些时候忙完了才去了他家,他问我怎么从来没见过姐夫,你是不是也离婚了,我笑了没有回答他,我又告诉他,我有男朋友,认识几年了,由于孩子的原因,所以就也没有结婚,但我们相处的挺好。他说像你这么好的人上哪找去呀,谁和你生活都能挺幸福的,你和我过吧,我保证给你名份,和你登记结婚,我当时也没有心理准备,过了一会儿说‘再说吧’,后来又待了一会儿就回家了。因为这事,我心理也挺闹腾的,这之后,他每天都给我打电话,我也一直在劝他,安慰他。又过了一段时间,他就换了别的话题,总问我什么时间答应他,和他处朋友,与前任男朋友摊牌。3天后,我也考虑成个家,有个名份,于是答应和他建立恋爱关系,我与以前的男朋友提出了分手,就这样我与他在一起生活了,相处的挺融洽,还不错。2013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他去车库送车,跟我说,他想孩子了,因为孩子和他前妻去港澳玩了,我说别上火,等他们回来,你去看看或者接过来,过了春节后,他和我说‘他想回去,他说要是看他前妻的份上是不可能回去的,怕被她折磨死,主要是看孩子,担心孩子以后精神受不了,所以才想回去,我说‘你这么做对我也太不负责了,你自己决定吧,你要是想回去就回去吧’。他当时挺感动,流泪了,说‘我对不起你,把你的幸福毁了’。第二天早上,吃完饭他说‘我考虑了给你40万元作为补偿,是我对不起你’,过几天,他又说‘我带你去三亚散散心,之后我就想回去了’,他带我去的三亚、又去了上海、无锡、苏杭等地,4月份,我们从上海返回的。在三亚的时候,他说在珠江南田有一处房子,房子是两层,一楼在他名下,二楼在儿子名下,他说‘我把一楼送给你,以后你将房子租出去,一个人生活也有保障了’,然后我们一起去的开发商那里办理更名手续,现在还没有办完。他给我40万元和这套房子,都是他自愿给我的补偿,说是对我以后生活的保障,根本不是为了结婚给的彩礼,所以起诉状上说的不对。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要求。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刘某某与原妻子赵某某婚证书一份。证明刘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结婚,于2013年1月23日与赵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被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联。证据二、明细对帐单一份。证明原告刘某某2013年2月19日下午2时14分在宣化街农业银行取款40万元,交给本案被告王某某。被告对证据二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假如证据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刘某某取了40万元,无法证明这40万元给了被告,也无法证明40万元是彩礼钱。证据三、调取王某某华山路工商银行记录。证明2013年2月19日下午14时30分许,王某某将40万元存在华山路的工商银行里。被告对证据三无异议。证据四、录音笔录一份。证明存在刘某某给被告王某某4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被告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原告所述仅能够证明刘某某给过被告40万元,从录音中被告提醒法院,刘某某的前妻已经把40万元来龙去脉说清楚了,说被告敲诈40万元回家,与彩礼无关系。证据五、2014年3月3日原告与案外人赵某某结婚登记证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赵某某结婚。被告对证据五因为原告所提供的是复印件,不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无证据提供。评析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本案经开庭审理质证并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原系邻居。2013年初,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将40万元给付被告。2013年9月双方分手原告让被告返还此款,被告不同意,形成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后双方因故分手,被告应将原告的款项返还原告,现被告以原告给其40万元作为补偿进行抗辩,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地位平等,现双方已解除了恋爱关系,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款项,且被告并未提供造成损失的证据,故此款应予返还原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40万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颖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