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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有芳诉被告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芳,潘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李有芳,男,汉族被告:潘长青,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芳诉被告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永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