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回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回刑初字第00212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2015年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回民院公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瑞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015年1月4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八里庄村,被告人姚某某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02克。2015年1月5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八里庄村停车场,被告人姚某某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02克。2015年1月6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八里庄村停车场,被告人姚某某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重0.02克毒品海洛因1小包吸食,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姚某某身上扣押毒品15小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毒品检验鉴定,15小包毒品成分为海洛因,净重0.2863克。现15小纸包毒品海洛因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346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予惩处。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辩称确实没有收王某某的钱,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4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八里庄村王某某家中,被告人姚某某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02克。2、2015年1月5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八里庄村停车场,被告人姚某某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毒品海洛因1小包,重0.02克。3、2015年1月6日,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八里庄村停车场,被告人姚某某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重0.02克毒品海洛因1小包吸食,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姚某某身上收缴并扣押毒品15小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毒品检验鉴定,15小包毒品成分为海洛因,净重0.2863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抓获经过”、抓获现场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呼公(禁毒)鉴(毒品)字(2015)H007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接收上交缴获毒品清单、(呼)公(物)鉴(DNA)字(2015)002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询问吸毒人员王某某笔录、讯问被告人姚某某笔录、投送监管场所体检表、姚某某和王某某的户籍身份信息等。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数量为0.3463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春梅人民陪审员 史 莉人民陪审员 李清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晓晨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