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钱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负责人黄雷。委托代理人茅福兴。委托代理人周洁。被告钱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被告钱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3.5元、财产保全费1,682.37元,合计4,075.8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双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霜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