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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等3人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A,张某某B,张某C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55号申请人杨某某,男,2001年1月16日生,汉族,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杨某某A,女,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杨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张某某A,男,2001年2月17日生,汉族,在校学生。被执行人张某某B,女,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张某某A之母。被执行人张某C,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张某某A之父。杨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A、张某某B、张某C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弥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2800.11元(含案件受理费1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已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张某某A、张某某B、张某C42800.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