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荣元与泗洪县陈圩乡郁嘴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元,泗洪县陈圩乡郁嘴养殖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孙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陈荣元,居民。委托代理人尚志永,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攀攀,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洪县陈圩乡郁嘴养殖场,住所地泗洪县陈圩乡。法定代表人周波,系该场负责人。原告陈荣元诉被告泗洪县陈圩乡郁嘴养殖场(以下简称郁嘴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聚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荣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郁嘴养殖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荣元诉称,2003年至2008年,原告担任被告支部书记期间,按照乡政府要求,为及时完成上交任务,从陈圩银行、亲戚朋友、自家借出现金上交农业税、水资源费等,共计153311元,被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按信用社利息计息;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上述款项,后于2011年1月1日,在陈圩乡党委副书记熊某某主持调解下,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每年偿还10000元,但至今未兑现。原、被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依法承担偿还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3311元及其利息(按信用社同期利息计算)。被告郁嘴养殖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原告陈荣元任郁嘴养殖场支部书记期间,因郁嘴养殖场无钱支付相关水电费、上交款等费用,原告陈荣元通过到银行贷款、向别人借款等方式为养殖场垫付了相关费用146341.66元(含结算的利息条据一张,1377.5元),并由郁嘴养殖场会计张某等人向其出具了借条(或欠条)16张,其中部分约定利息按信用社(现为农村商业银行)利率结算。后经催要无果,2011年1月1日,在时任陈圩乡党委副书记熊某某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每年偿还1万元,但之后并未履行,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据、还款协议、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泗洪县农村商业银行农业贷款同期最低年利率为9%,原告陈荣元同意按此计息。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未约定期限的,应在催要后合理的期限内偿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郁嘴养殖场经催要后应予偿还。原告陈荣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未提供借条证明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郁嘴养殖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泗洪县陈圩乡郁嘴养殖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荣元支付借款本金144964.1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9%,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具体见附件);二、驳回原告陈荣元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3元,由被告泗洪县陈圩乡郁嘴养殖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6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判员 高 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丹丹附件:1、2003年12月29日借款13714.64元;2、2006年12月10日借款5000元;3、2005年10月28日借款29653.7元;4、2006年7月14日借款13000元;5、2006年11月20日借款13500元;6、2007年6月26日借款6000元;7、2007年7月7日借款20000元;8、2007年7月25日借款7000元;9、2007年8月8日借款9468.25元;10、2007年8月8日借款2000元;11、2007年8月8日原借款结算利息1377.5元,不再重复计算利息;12、2007年8月8日借款916.04元;13、2007年8月8日借款5000元;14、2007年8月1日借款11431.53元;15、2011年4月21日借款6280元(2007年借款补据),不计算利息;16、2013年2月23日借款2000元(2007年借款补据),不计算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