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民初字第0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高洪杰与王治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杰,王治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民初字第08181号原告高洪杰,男,193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治平,男,194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杰与被告王治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洪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