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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太云诉被告朱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太云,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220号原告:韩太云,男,1938年3月9日生,朝鲜族.被告:朱峰,男,1970年4月8日生,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太云与被告朱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太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韩太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朴艺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