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摆生江与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明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摆生江,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赵明军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486号原告:摆生江。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揽胜东街79号。法定代表人:李正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摆生江与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赵明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摆生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摆生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摆生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原告摆生江已预交),由原告摆生江负担。审判员 叶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