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486号原告肖某某。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汪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舒邦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