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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447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0月9日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地址,致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