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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深圳市南山区玖彩建材加工部,张魁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张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7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大楼11楼。法定代表人李永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魁(深圳市南山区玖彩建材加工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万埠镇中山,系深圳市南山区玖彩建材加工部个体工商户。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魁(深圳市南山区玖彩建材加工部)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南环水罚(2014)082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铝合金型材生产加工项目。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根据查证结果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11.33元上交国库(从中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查封了张魁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的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暂未能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停止了经营铝合金型材生产加工项目,其被控制的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7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审 判 员  李艾嘉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