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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小萍与谢燕、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小萍,谢燕,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陈影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蔡小萍,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谢燕,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高尔夫路80号第9幢。组织机构代码:25403385-7。法定代表人:汪玉林。被执行人:陈影璋,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杭商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燕名下的位于富春街道苋浦西路72号104室房产及其名下的牌号为浙A×××××小车一辆,并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燕名下的位于富春街道苋浦西路72号104室房产及其名下的牌号为浙A×××××小车一辆。审 判 员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