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南通悦弘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拓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悦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拓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南通悦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工农北路18号金海岸附2幢1109室。法定代表人:夏海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薇雅,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拓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18号1幢608室。委托代理人:吴英,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南通悦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拓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悦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拓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悦弘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拓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191元,由原告南通悦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永宏代理审判员 单 丹人民陪审员 王美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