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君辉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君辉,张景芝,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17号申请人李君辉,���,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景芝,女,192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涛,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君辉、张景芝、孙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君辉、张景芝、孙涛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孙力克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市区教育路小区717号楼东3单元一层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117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2011)第4248号】,由甲方李君辉继承,归甲方李君辉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