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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周某,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桂媚,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1,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周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被告终年沉迷赌博,不顾家庭,现双方已分居,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令原告身心倍感折磨。双方婚后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的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儿子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现原告以被告沉迷赌博、不顾家庭,夫妻双方已分居,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答辩及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资料、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为凭。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以被告有赌博的行为,不顾家庭,双方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婚后生育儿子黄某2,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并没有发生不可调和的夫妻矛盾,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判决离婚,理由不成立,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丘雪芳审 判 员  童伟娟人民陪审员  向洁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