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行终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何德普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14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何德普,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上诉人何德普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4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何德普称:一审法院混淆了政府信息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只要是监狱管理局认为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应该认定是政府信息;一审法院认定何德普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上诉人何德普请求撤销(2015)西行初字第00453号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何德普起诉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作出的(2014)第1号-告《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公开申请的内容。因何德普所诉涉及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其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故何德普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何德普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