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永寿县永平乡杨家山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永寿县永平乡。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筱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