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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赵菊梅与西安优洁清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菊梅,西安优洁清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291号原告:赵菊梅,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贵生,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优洁清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庙子巷长乐坊小区D3栋楼2402室。法定代表人:申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晓刚,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婷,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菊梅与被告西安优洁清洁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菊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菊梅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菊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孙东燕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雅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