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三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朴文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文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初字第27号申请人:朴文根,男,朝鲜族,住韩国京畿道城南市寿井区。委托代理人:齐文娟,女,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辉南县。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朴文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对申请人朴文根与金锦实离婚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Ne1655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的内容是: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2、诉讼费用各自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法院对申请人朴文根与被申请人金锦实离婚一案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Ne1655离婚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关于申请人朴文根与金锦实离婚一案作出的2015Ne1655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朴文根负担。????????审判长王文立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菁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