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苑志虎与马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志虎,马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852号原告苑志虎。被告马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志虎诉被告马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义务,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焦丽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