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钟某华与焦某华、萍乡市伟达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华,焦某华,萍乡市伟达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钟某华,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萍乡开发区。被告焦某华,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江西莲花。被告萍乡市伟达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某伟,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萍乡开发区。负责人叶某良。本院受理原告钟某华诉被告焦某华、萍乡市伟达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萍乡市伟达工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事发地为萍乡市安源区经济开发区振工北路与320国道交界处;被告焦某华现在萍乡安源区购房并长期居住满1年,住所地为萍乡安源区;原告住所地为萍乡开发区;被告萍乡市伟达工业有限公司地址为萍乡经济开发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地址为萍乡公园南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萍乡市伟达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不在莲花县,侵权行为地即交通事故发生地也不在莲花县,但被告焦某华住所地在莲花。被告萍乡市伟达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焦某华在萍乡市区购房并长期居住1年以上,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莲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萍乡市伟达工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肖立夫审判员 刘新平审判员 周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