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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口市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贾二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贾二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2154号原告周口市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攀。委托代理人董伦涛,系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二涛,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二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贾二涛已经自行协商解决好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慧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