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建与田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田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362号原告张建,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化宇,女,1985年7月17日出生。被告田燕,男,1969年6月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王德地,执行副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田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敏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子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