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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巴州中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新疆库尔勒恒友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中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疆库尔勒恒友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621号原告巴州中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敏,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库尔勒石化大道19号上华城1栋A座23层2302室。委托代理人雒银,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庆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新疆库尔勒恒友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江,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库尔勒市交通东路南二巷。委托代理人李克隆,系该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中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库尔勒恒友市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中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中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巴州中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保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