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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综合楼401室。负责人王靖,经理。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培,董事长。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洪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