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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南宁市长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俞云辉、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759-1号申请人南宁市长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3号楼2521、2522、2523、2525号房。法定代表人钟登胜,董事长。被申请人俞云辉。被申请人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祥宾路63号旅游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俞云辉。担保人广西加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91-1号A号商业办公楼左边二楼。法定代表人钟登胜。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长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俞云辉、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3台挖掘机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7055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27055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白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