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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坑信佳电器维修部与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坑信佳电器维修部,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东莞市东坑信佳电器维修部,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廖全登。被告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东坑信佳电器维修部诉被告东莞市建升压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东坑信佳电器维修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东坑信佳电器维修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坑信佳电器维修部撤诉。本案诉讼费122元,由原告东莞市东坑信佳电器维修部负担。审判员  叶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