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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赵 东审判员 王春霞审判员 马金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