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赵 东审判员 王春霞审判员 马金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