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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郝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郝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姜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郝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