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文文、刘克清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永年。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文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克清。再审申请人卢永年因与被申请人黄文文、刘克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永年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黄文文、刘克清虽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卢永年书写的欠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黄文文、刘克清已经搬离涉讼本市闸北区青云路XXX号XXX室房屋,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文文、刘克清在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3月期间与本市闸北区柳营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或在上述期间内未在涉讼房屋内实际居住。据此,其认为法院判决其按欠条内容支付各项费用,缺乏依据,要求依法重审本案。被申请人刘克清述称,同意法院的判决。本院认为,对本案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地位,一、二审法院已作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黄文文、刘克清依据卢永年在合同提前解除时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欠条中对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出租人卢永年应承担的责任及付款时间均作了明确的表述,且未附任何其他条件,卢永年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卢永年称欠条是受对方逼迫,出于无奈才出具,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判令卢永年履行承诺,支付相应的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卢永年申请再审,依据不足,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卢永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永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 峰审判员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