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在临湘市民政局登记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飞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