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与高敏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支行,住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行政中心广场数码科技街。负责人林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高敏,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南城支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151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高敏的财产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1514号裁决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531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立钦 百度搜索“”